【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莹 通讯员 连发)昨日,笔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有效投资动力活力,我市发布《连云港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此外,《连云港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即行废止。
企业开展项目必须遵循政府规划。根据新规定,我市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要求。这些要求也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有形的手”要充分发挥调控作用。根据规定要求,政府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不得以任何名义备案过剩产能项目。根据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我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有关要求,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那么谁来监管新项目呢?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徐圩新区)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跨县(区)项目除外),分别授权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徐圩新区)管委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