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督促监护令专管“甩手家长”能否重树信赖关系——我市探索试行督促监护令机制(上)

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无需赘言,但现实中却不乏失职父母,对子女疏于管教,放任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受到侵害。我市检察机关调查发现,80%以上的涉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教育缺位。

自去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试行督促监护令机制,截至目前,共发出8份督促监护令。在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会发出督促监护令?这种机制的实施,能否有效推动家庭落实监护责任,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超8成涉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教育缺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面上是未成年人触犯了法律,从深层次分析,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监护职责也有密切关系。”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赣榆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杨红萍研究发现,系统科学的家庭教育培训越早,越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尽早回归。

  江苏省检察院于去年4月印发了《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训诫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指导基层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职不当、不力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辅导、实施训诫。

  我市检察机关根据省检察院的文件精神,结合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在注重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特点和教育矫治规律,实施有针对性帮教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监护情况及家庭教育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调查发现,80%以上的涉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教育缺位,有的系单亲或留守家庭监管缺位,有的系家庭健全却怠于履职,甚至有部分家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管不顾、拒绝到场参与讯问、拒绝监护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总体情况堪忧。

  孩子涉罪,督促监护令要求家长履职

  “孩子涉罪,家长有监护之责,社会有帮教之责。司法实务中,我们发现要求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简单的口头训诫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未检)主任顾海燕告诉笔者,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特点和教育矫治规律,实施针对性帮教的同时,从督促监护人履职、改善家庭生态着手,从去年起探索试行督促监护令。

  今年3月2日下午,赣榆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公安等部门代表和社区网格员组成帮教小组,依法对一名涉嫌诈骗罪不捕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训诫,并向法定代理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帮助、指导失职的涉罪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笔者在现场看到,案件承办人在介绍基本案情,对涉罪未成年人小智(化名)不捕进行了释法说理后,公安机关、小智的法定代理人、社区网格员依次对小智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赣榆区妇联工作人员对小智父母监护履职缺失问题进行告诫,赣榆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颢依法对小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训诫并送达书面训诫书。

  接着,检察官对涉罪小智父母送达督促监护令,并由该区妇联组织对他们进行亲职教育。督促监护令以书面形式送达并现场宣告,要求小智父母深刻反思监护过程长期监管缺位问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对监护人发出警示:“如继续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小智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检察机关将结合小智具体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决定对其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为切实提高小智父母的监管能力,检察机关要求他们参加为期4个月的亲职教育。

督促监护令专治这两类父母

“督促监护令是指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顾海燕介绍,自去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向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发出8份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况。第一类是对未成年人不采取羁押措施、重返社会的涉罪未成年人父母,主要是针对不批准逮捕、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案件。”顾海燕说,检察机关发出的全市首份督促监护令,就属于这一类。

  去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向赣榆区检察院移送起诉一起未成年人小强(化名)多次向在校初中生强拿硬要财物,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进行自主社会调查时发现,小强家庭健全,父母身体健康且在本地工作,具备客观帮教条件,但却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审查发现小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在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依法对小强及其父亲进行了训诫,向小强父亲宣告送达全市首份督促监护令,又邀请了妇联和关工委工作人员,就未成年人教育问题与小强父亲进行亲职教育座谈。

“还有一类是因监管不力或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子女被性侵害的父母,如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等。”顾海燕说。

  今年2月24日,灌南县检察院批捕一起性侵女童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经调查评估认定,该起案件的发生和监护人监护不当存在关联,被害人雯雯(化名)系非婚生子女,4岁时父母分开,跟随父亲生活,父亲常年在省外打工,无力监管,亲生母亲在外市结婚生子,雯雯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检察机关遂联合妇联、公安机关依法向雯雯父母发出督促监护令,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要求父亲将雯雯带在身边照顾,母亲每周和其通话一次,每月见面一次。

  雯雯母亲提出质疑,认为自己已经不和雯雯生活在一起多年,女儿主要由父亲抚养,自己没法对雯雯进行监护。检察官向其解释,父母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是一种亲权,无论由谁直接抚养,另一方仍然有监护权,依然可以对孩子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进行监护。

  灌南县妇联工作人员对雯雯的父母进行训诫,要求父亲将雯雯带在身边,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母亲则需要和雯雯加强沟通交流,关注雯雯情感需求和心理健康问题。督促监护令由公安机关监督实施。

“监护履职”有助于重建信赖关系

  “检察机关通过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对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督促监护履职,努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取得了良好成效。”顾海燕表示。

  据统计,2020年以来,仅赣榆区检察院就向因管教不严、监护缺位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监护人共发出7份督促监护令。在督促监护过程中,有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情况进行测评。

  赣榆区检察院跟踪回访发现,其中6名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履职到位,亲子关系明显改善,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再次发生。有1名监护缺位未得到明显改善的家长,检察机关对其建立一对一帮教微信联络机制,要求每月汇报一次监护履职情况,后来情况也得到明显改善。被帮教人员中,有2人考入大学,1人重新择业,1人重返学校,未成年人对父母的信任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而灌南县检察院对女童雯雯的父母发出督促监护令后,目前雯雯父亲已承诺将她带在身边,检察机关将协助相关转学事宜。同时,雯雯加强了与母亲联系,关系更加亲近,孩子也正在接受心理疏导治疗,逐渐同家人重新建立信赖关系。(□ 史卫平 吴萍 孙鑫鑫)


总值班: 陈刚 曹银生     编辑: 马静静     

来源: 连云港发布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