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检察机关在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的配合衔接方面探索新路径,取得了一些成效,训诫、亲职教育等家庭监护举措,均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针对督促监护令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的缺乏专业矫治措施、怠于履职监管乏力、缺乏社会力量支持、跟踪回访不完全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表示,将深入推进督促监护令机制探索,进行一定完善和提升,构建多元“督促监护履职”模式,共同铺就涉罪(错)未成年人的向好之路。
结合训诫、亲职教育共同实施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不断探索涉罪未成年人的不捕帮教工作,将督促监护令与训诫、亲职教育结合起来共同实施。在宣告送达督促监护令后,根据前期社会调查情况,制作亲职教育监督考核表,督促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经帮教小组帮教,作出不捕决定后无一人再犯罪。
近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理论研讨暨实务交流会上,赣榆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车莲珠介绍了赣榆区检察院的经验做法,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入手,分别是:打好基础,精细社会调查;明确范围,督促监护履职规范;现场宣告,确保监护令刚性实施;跟踪帮教,社会化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据赣榆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杨红萍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会随案移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在结合既有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开展自主社会调查,对亲子是否分离、家庭关系是否和谐、父母教育方式等进行调查,主要评估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行为与其家庭因素的关联度,根据评估情况对督促监护对象予以类型化的合理区分,厘清针对不同类型的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目标定位、内容要求等。”杨红萍说。
检察机关经过综合考量家庭监护缺位与未成年人犯罪关联性,以此作为多元帮教的参考,量身定制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令主要针对的是监护人不履行监管职责或严重缺位,导致未成年人被侵害或实施犯罪的情形,对于因一时疏忽或日常监管相对宽松,与未成年人犯罪或遭受侵害关联性不强的情形,予以训诫,不再另行送达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由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采取现场宣告方式送达,在做好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同时,通知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学校及妇联、关工委代表参加。先由检察官宣告督促监护令,办案民警强调实施要求,再由妇联、关工委代表进行亲职教育。明确监护人住所地派出所应当协同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网格员,对监护人履行督促监护令情况进行监督、引导并及时反馈情况。督促监护令同时送达住所地民警及社区或村委会。为确保督促监护令刚性,检察机关强化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无故不履行督促监护令要求的监护人,联合开展训诫并加码亲职教育。
“在送达督促监护令后,检察机关还充分利用社会帮教资源,建立未成年人网格化预防帮教平台,成立由检察官、办案民警、心理专家、居(村)委会、网格员为‘五位一体’的监管平台,一人一档制订个性化督促监护和帮扶方案,定期开展亲职教育并跟踪回访监护情况,掌握被帮教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思想状态和行为表现。”杨红萍介绍,对于落实不力、不到位的监护人,联合妇联组织、学校进行一对一辅导,着力形成联动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治理格局。
“落实家庭监护责任”还需加把力
“督促监护令以强制的令状形式,督促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对子女教育管理的职责,它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家庭有效落实监护责任、分散相关部门帮教压力等均具有重要意义。”车莲珠表示,“但是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专业矫治措施,怠于履职监管乏力,缺乏社会力量支持,跟踪回访不完全到位等。”
她认为,督促监护令尚缺乏明晰的监督监护人措施,对于需要强化家庭监管的监护人要求、任务不明确。“督促监护令应配合家庭教育一同开展,同时对督促监护令内容加以量化、细化,以增强矫治措施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督促监护令义务,放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促监护令主要配合训诫工作同步实施,对未成年人父母先训诫再宣告督促监护令,责令家长管教以此提高帮教未成年人效果。亲职教育帮教触角必然需要通过后期跟踪回访,因检察干警精力有限,在跟踪回访方面不能全面实施监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持续监督纠正。”车莲珠表示,“下一步,我们在考虑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介入社工力量,持续有效跟踪,督促落实监护责任。”
构建多元“督促监护履职”模式
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顾海燕表示,全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将深入推进督促监护令机制探索,进行一定完善和提升,包括做细做实家庭调查、督促监护令因人而定、强化跟进监督、提升亲职教育效果等,推动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保护机制。
“家长是孩子成长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一言一行、父母的所作所为,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成长。”顾海燕说,因此,检察机关在制定督促监护令之前,要认真开展家庭调查,通过村(居)委会、邻居、亲友,深入了解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作为制定精准化、有效性的督促监护令的主要依据。并进一步明晰监护人配合的形式、要求、任务,例如以定期汇报、为子女制定学习计划、举办家庭教育的相关讲座等形式,将矫治涉错未成年人的工作加以量化、细化,增强矫治措施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顾海燕表示,针对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子弟等罪错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要认真分析犯罪原因、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督促监护令,充分发挥监护人亲情感化、家长示范、监督交友的作用,促进孩子健全人格的养成。同时,督促监护令不能一发了之,一定要定期回访、及时跟进,通过家长座谈、社会调查、孩子汇报,了解督促监护令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不到位的要分析原因,再念“紧箍咒”,确保监护责任“不甩手、不推卸”。
“家庭监护,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条防线。孩子涉罪,家长有监护之责,社会有帮教之责,法律有监督之责。”顾海燕认为,因此还必须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形成“司法训诫+督促监护+多元帮教”的工作模式,形成联动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治理格局。通过司法干预、社会监督、学校教育、监护履职,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督促监护令的落实,仍需要多方助力,共同铺就涉罪(错)未成年人的向好之路。”(史卫平 吴萍 孙鑫鑫)
总值班: 陈刚 曹银生 编辑: 张艺雯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