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文身作为一种特殊文化,为部分成年人所接受,本也无可厚非。但近年来,看似小众的文身,正在逐渐侵蚀和伤害部分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灵。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认知不足等因素,容易受外部环境和同伴的影响,出于好奇、跟风、寻求刺激等目的,盲目效仿文身。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还处于发育状态,文身可能会破坏其皮肤组织健康,甚至造成不可逆的创伤。不少文身场所没有任何证照,纹身用的器材来源不明;消毒意识不强,极易造成文身创面感染及传染病传播,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文身不仅对未成年人身体造成伤害,对他们的未来和人生也有不良影响。文身容易被人们贴上负面评价标签,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就业、社交,给未成年人的未来造成很大困扰。
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场所不得容纳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将为未成年人文身行为纳入强制报告的范畴,对未成年人文身强制报告的主体、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关注度的提升,一些地方对防止未成年人文身,从规章制度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推动禁止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文身”的案例,就写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也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以法规为引领,从源头上堵住未成年人文身的漏洞。
文身虽小,但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解决未成年人文身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作为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文身行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内部问责制度,并开展文身行业专项治理行动。同时,要深入学校,深入家庭,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加强对文身店的监管;相关部门和地方可考虑出台限制性法规或规章,对此类服务给予必要规制。
当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家庭、学校及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社会各单位负有共同责任。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履行好各项家庭监护职责,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防止未成年人通过文身等自我伤害的方式,来疏解家庭因素带来的负面情绪;学校和社会也应当形成自觉抵制未成年人文身的社会良好氛围。惟有如此,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合力,各尽其责,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把保护伞。(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