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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服务我市绿色发展

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突出低碳循环,强化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的现代化跨越。这样有力的举措在港城各界引发了强烈的反响。法治是绿色发展的保障,环境保护是法治的目标,只有依法谋划、践行绿色发展,才能规范和引领环境与经济协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充分认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服务我市绿色发展的重大意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是确保经济持续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背后的真正力量,以法治的方式来调整利益格局和规范行为秩序,是实现绿色发展和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用法治来保障绿色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法治引领我市绿色发展的价值选择。“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强调绿水青山是比金山银山更基础、更宝贵的财富。这是一种价值选择,当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冲突时,必须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优先选择。法律法规是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对于绿色发展的选择,体现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发展的过程中绿色发展必须依法遵循。

  法治调整我市绿色发展的利益分配。市场经济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在市场经济面前很多人违背了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要实现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必须从调整利益格局入手。法律通过规定激励和禁止的事项,调整人们的行为选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环境资源法律有特定的协调与解决利益冲突的功能,环境利益分配需要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要通过对各环境行动者的行为激励与环境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环境社会中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的公平分配。

法治规范我市绿色发展的生态秩序。绿色是大自然的底色,是体现自然价值的颜色。绿色发展的核心,就是凸显绿色性,通过保障自然价值的实现,最终保障人民权益和根本利益的实现。生态文明时代的法治维护的生态秩序包括人与人之间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利益平衡和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状态。一是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来促进生态平衡和生态秩序,建立有机的绿色的社会生产分配制度。二是当生态秩序被侵犯时,运用法律强制手段恢复生态秩序,同时有多种纠纷解决程序保障生态秩序,运用司法裁量作为保障生态秩序的最后救济手段。

  全力探索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服务我市绿色发展的基本路径

  积极探索立法先行是我市绿色发展的前提条件。以新型的生态文明观指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在理念上要更新,要打破传统的唯经济发展目的,要实现环境的可持续。要注重在地方生态文明立法中体现地方特色,地方特色越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越强,越能解决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问题。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我市绿色发展的关键措施。面对企业环保问题,决不能一罚了之、一关了之,也决不能睁只眼闭只眼,而是主动上门、分类指导,按需供应、精准服务。政府部门依法恪守服务和监管的职责,各类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的法定义务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增强司法公信是我市绿色发展的最终防线。法院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环境资源体制机制改革,采取多种措施畅通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渠道,落实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严格公正司法,及时正确审理环境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生态环境和美丽家园。

加强市民守法是我市绿色发展的坚实基础。绿色发展公众参与制度。一是拓展公众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途径,可以包括召开座谈会、线上线下调查问卷、网络直播、听证等方式;二是对现有公众参与立法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具体职责、工作方式、人员培训、考核与保障机制等。

  绿色发展公众教育制度。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全民宣传教育活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开展生态文明公益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厂矿、进农村,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加快完善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服务我市绿色发展的保障机制

  规范行政权力。加强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监督和追责。防止执法机关因不正当利益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一是要强化监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并具体落实不同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法活动的干预。二是要落实问责,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责任具体到人到岗。

  完善环保配套制度。一是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排污必须依法,排污必须持证,无证禁止排污。二是实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产者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就要根据损害程度赔偿损失,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探索建立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制度,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排污成本低、浪费成本低等突出问题。

完善绿色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提高绿色发展指标在地方政府考核评价中的权重,让绿色发展“指挥棒”真正发挥作用。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建立和完善鼓励公众监督的社会机制。强化监督实效,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以更高的站位、更高的标准、更高的目标追求,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保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严格实施。要及时准确地公布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类信息,鼓励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对各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诉讼。(□ 吴秋婷)

  作者为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副主任


总值班: 王夫成 刘昆     编辑: 马静静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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