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这表明,在更高层次、更高目标的历史起点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继续与时俱进、守正创新。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着眼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要目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时代性。坚持党的领导,由党牢牢掌握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领导权和主导权,既是我们党坚持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也是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遵循。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着重点是保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围绕着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党内监督、自我革命等方面深入研究,使党的领导切实体现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实践之中,为在法治的轨道下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党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全面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党内法规,人民性是其鲜明的法治品质,也是其内在的法治诉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句空洞口号,必须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党性和人民性是相统一的,这决定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必须围绕着党的群众路线、不脱离群众,围绕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围绕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制度中感受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立足于中国国情、走自己的路。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国情实际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赖以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的深厚土壤,也是党内法治制度建设史和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历程的有机养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我国是一个有14亿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治理这样的国家,保证其疆域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社会统一,实现其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党,当然,这样的政党必须健全和完善党内法治制度,必须“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使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制度执行更为严格、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从政治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文化要素和历史要素,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保证党内法规制度有根、有源、有生命力、有效率。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始终面向未来、与时俱进。从党的百年奋斗历史来看,党内法规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探索到确立、从理论概念的提出到实践经验的总结、从制定某一方面的规定到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是一个坚持与完善、加强与改进、总结与发展的历史结果,与我们党立足实践、与时俱进的政治品质一脉相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党内法规体系需要继续解放思想、加强制度创新。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不断适应新要求、回答新课题、总结新经验、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才能规范党员行为,提高党员干部治国理政的能力,从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所说,“各个政党都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把握人类进步大势、顺应人民共同期待,把自身发展同国家、民族、人类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志存高远、敢于担当,着眼本国和世界,着眼全局和长远,自觉担负起时代使命……把民众需求转化为政党的理念、宗旨、目标,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以党内法规为脊梁的党的制度,过去是、现在是、未来仍然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主要依据。(□ 王洋)
作者为连云港市委党校科研处处长、副教授
总值班: 吴弋 曹银生 编辑: 马静静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