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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多维“应然”向度 推行公司律师制度

在我国,“公司律师”被赋予专有名词涵义已历20多年。自2016年中办、国办发文推行“两公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始从涵义宽泛的概念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制度推行近8年,公司律师量的积累如何引起质的跃升,日益成为现实的瓶颈问题。

聚焦公司律师制度落实落细,起码有宏观上制度策动、中观上合力推动、微观上个人勤动三个“应然”向度。

■ 宏观应然

制度策动仍需“脱虚向实”

我国的公司律师发轫于制度策动。2002年10月,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的挑战,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自此登上法治舞台。但是“舞台大戏份少”,截至2016年12月,全国公司律师仅有2000人左右,占律师总人数不足0.7%。

2014年起,制度策动明显加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2016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国有企业2017年年底前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2018年12月,司法部印发《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司律师制度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至2020年11月底,近六年间,全国律师总人数增长近67%,而公司律师增长了650%,占比提升到3%。到了2022年,全国公司律师已达2.99万多人,占比4.6%。目前,连云港全市共有30家企业成立了公司律师事务部,执证公司律师68人,在律师队伍中占比4.4%。

但是,公司律师数量增速固然可喜,绝对规模却并不大,整体占比也不高,与跻身法治建设大舞台的地位极不相称。应该认识到,在实现了公司律师“从无到有”量变之后,现有制度对其“从有到优”的质变目标尚有“粗放”之嫌。目前,公司律师制度文件和法规偏重于原则性规定,缺少明确具体的正向导轨和反向规制措施。

当然,从“律师”个人的角度立规建制,隔山打牛地约束公司必定势单力薄。这就需要在法律部门层面强化“治企”本位,进一步做好相关领域法规的“立改释纂”工作。2023年《公司法》修订实施后,审计委员会“戏份”大增,可供选择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多达三种,给公司律师预留了更多的制度建设空间。出台在后的政策文件将公司律师列入了律师体系,则给《律师法》的一元排他性规定提出了拓修的命题。为了与《意见》相衔接,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组织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等行政法规章节、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可以通过立法技术强化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刚性。两年前央企已全部成立合规委员会,地方国企合规机构的设立步伐也明显加快,“法律合规大风控”管理体系的岗位能力匹配原则给公司律师提供了更大空间。总之,实施更具刚性和更为具体的制度策动,公司律师工作由量变及于质变的后顾之虞可大为减少。

■ 中观应然

合力推动需要“立标贯标”

概而言之,公司律师制度可以分为“治企”和“管人”两大部分。

治企为本为要。《意见》规定了国有企业发挥公司律师作用的范畴,然而对标对表可知,公司律师的作用发挥不尽如人意,所在单位视其为“紧箍咒”的并不鲜见。在人治型的企业里,公司律师岗位的设置往往仅有标签意义,除非位处决策中枢,公司律师主动而为和被动说“不”的可能性都不大。稍作观察不难发现,除非受外在压力影响,相当比例的企业对待公司律师不外乎三种情形:常陷于杂务,难顾及正业,合规管理考核时以“花瓶摆件”待之;介入程度浅,信息渠道少,重大事项决策时以“橡皮图章”待之;躬身入局深,牵涉环节多,日常事务处置时以“全责先生”待之。现实中,公司律师往往仅备作涉讼出庭之用,导致其知情擅断的优势大为减弱。

管人为基为先。《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司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律师协会对公司律师实行行业自律。”《办法》的“监督和管理”一章共六条,除了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司律师档案”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其余四条均为专对公司律师所在单位监督管理之责进行高度概括的规定。可见,公司律师监管之责主要由所在单位承担。然而,能够自觉严格履行监管之责的公司实际并不多。常态之下,公司律师往往既无内部考核指标的“硬压力”,又无“书到用时方恨少”的“软压力”。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倒是不在少数,但是按照《办法》先行探索符合公司律师职称制度的少之又少,可资鼓励公司律师的专技岗位上升渠道不畅。

负责日常管理的所在单位尚且如此,遑论其余了。目前,我国专门针对公司律师的职业管理法规总体上很有限,而且政策文件往往“上下一般粗”,地方套作的规定文件针对性不够强。在实操环节,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还不够科学规范。仅就培训而言,一者缺乏公司律师接受培训的义务性规定,培训考核刚性约束不强;二者公司律师普遍欠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对自上而下分配名额的培训主动响应者往往寥寥无几。与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服务人员相比,律师特别是公司律师缺少规定的继续教育“课表”。

治企管人是公司律师制度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上述问题需要“立标贯标”地一体解决。《意见》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已经十分成熟,将公司律师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其指标体系,对标对表地治企管人则可抓实抓细。

■ 微观应然

个人勤动需要“专杂并蓄”

对于公司,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最大不同,是其劳动关系的内部属性。这使得社会律师的专业化趋势未必适合公司律师,相反地,后者更宜以“一专多能”为发展取向。

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公司律师应该成为企业治理管理的中枢机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律师很少只作决策时的“不”先生,往往既负责诉讼、仲裁和调解工作,又更多地从事合同管理、对外谈判、合规培训等基础工作。

那么,公司律师如何做到“专杂并蓄”?“公司律师应成为战略家”一说,是对这个要求的高度概括。如果稍展开来说,“1C奠基+3C进阶”可视为公司律师的通关之道。“1C奠基”就是以CLO(Chief Legal Officer,首席法务官)为职业追求起点,立志成为决策高参。“3C进阶”就是以COO(Chief Operating Offi-cer,首席运营官)、CMO(Chief Marketing Officer,首席营销官)、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首席财务官)为高端目标追求,以期通透理解并深刻把握运营管理、产业经济和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基本内涵,成为三类核心高管能力素养兼而有之的杂家。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无外乎“人财物产供销”,“3C”基本上涵盖了这六大要素。如果渐进性地降维进阶,公司律师宜选择其中相对静态的“人财物”三要素切入,它们聚合了规模性质各不同的绝大多数企业的共性涉法风险。

“1C奠基+3C进阶”的要求固然非常之高,但如此立标有其现实意义。国外一项针对公司法务的调查显示,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首席执行官)最看重的公司法务能力依次为系统思维、战略规划、领导、创造、沟通、业务和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可口可乐欧洲公司首席法务官因此说:“公司律师必须对商业和风险充满好奇与兴趣。”而现实情况是,某方面以专业技术著称可能意味着思维过于狭窄,专业素质良好的公司法务往往也不例外。若仅有法务视角,公司律师可能满眼皆是涉法风险与违规操作,结果只好说“不”,CLO的“爱打折扣之人”音译谑称即由此而来。因此,深谙法律之道的公司律师需要增强自我意识,改变根深蒂固的行为模式,转变一成不变的角色定位,更多地站在公司而非法务岗位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更多地以商业思维去寻找法律问题解决之道,此即由“专”及“杂”的过程。

从“实然”到“应然”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普遍规律,也是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必然向度。认清“实然”,志向“应然”,公司律师工作需要从宏观、中观、微观多维施策。(□ 施连山 作者为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公司律师工委主任)


总值班: 吴弋     编辑: 蔡佳美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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