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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第三次分配问题中的几个认知误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是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思想理论界对第三次分配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同时也呈现出了诸多模糊的认知。因而,要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对于共同富裕的促进作用,就需要首先澄清几个认知上的误区,做到思想上清醒。


第三次分配不能简单等同于慈善捐赠


从内涵要义来看,第三次分配通常被认为是指个人或企业自愿基础上开展的捐赠和资助等公益活动,因为这一概念最初主要就是围绕慈善捐赠展开的。在此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第三次分配本身的发展演进,其内涵已经突破了单一慈善的认知范畴。尤其随着生产的发展和需求的迭代,被帮扶群体在需求层次和样态要求上呈现出诸多新的趋向,不再仅仅满足于基本生活上的帮助,还会存在诸如教育、医疗、心理等不同方面的需求,对困难群体的帮扶除提供资金和必需的生活品外,还可以是多种形式的服务。第三次分配的内涵已经从提高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向社会成员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团结互助转变,也就是既要做到财富领域的分配公平,又要做到精神领域的道德提升。因而,我们需要避免孤立地、狭隘地仅仅从慈善捐赠的角度理解第三次分配,而是要将其看作一种社会自发与志愿机制,是诸多社会力量自愿参与的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有机整体。第三次分配在实践中的发展需要与公益慈善事业和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紧密连接,形成物质与精神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的体系,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第三次分配不能成为主要的分配形式


从分配体系来看,第三次分配的实质是在精准地识别分配现状中存在不足的基础上,对再分配形成的可支配收入在不同收入群体之间进行的自发调节和转移,起到有效的弥合作用,从而更针对性地解决收入差距问题。第三次分配的规模和程度直接受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收入分配结构的影响,也就是说,第三次分配不能完全独立于前两次分配之外,而是要以其为前提和基础,如果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出现过大的贫富差距,或者偏离了共同富裕的目标,是无法通过第三次分配进行扭转的。进一步讲,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第三次分配是发展不起来的,没有了物质生产、财富积累层面的进步和发展,就不可能有第三次分配产生的基础,因为在生产力落后和普遍贫穷的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第三次分配的。由此而言,第三次分配具有鲜明的制度属性,作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手段参与收入分配调节的过程之中,却不能成为我们过度依赖的方式。我们既不能忽视第三次分配的积极作用,也不能无限放大其职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始终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调节作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在促进社会财富极大涌流的过程不断中实现分配格局的优化,不断提升所有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质量。


第三次分配不能是强迫性的道德绑架


从生发机理来看,第三次分配的出现和发展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也是先富群体回馈社会、带动后富群体共同富裕的途径之一,其本质上是一种追求社会公平的自觉行为。第三次分配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有益补充,从而发挥社会力量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的价值。虽然第三次分配突出了道德原则,更加强调社会个体发自内心的价值追求和道德遵循,但是不能成为一种站在所谓道义制高点的道德律令,绝不能搞成对高收入群体的道德绑架或平均主义的“养懒汉”,这样就损害了先富者或者高收入群体投身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同时也磨灭了低收入群体依靠自身努力提高生活水平的意志,最终就会造成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的低下。因此,第三次分配需要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符合社会的整体文明发展程度,既应当针对低收入群体生存发展的需要,也要以提升社会发展的整体效能为边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需要大力培育和弘扬集体主义精神以及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同时努力培树慈善文化,建立健全慈善法制体系和直接税制改革,将可能的慈善意愿转化为有效的慈善行为。受助者个体也要做到自立自强,深刻明白第三次分配绝不能成为坐享其成、不求上进的理由,而是要在外力的帮助下,通过自身奋斗实现生活面貌的改观。


第三次分配不能是少数企业和富人的专责


从参与主体来看,随着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经济逐步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的社会群体正在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人有了更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更加有意愿将财富资源、技能服务等向需要帮助的群体进行转移,并以捐款捐物、救援、义诊、支教、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这充分体现了不同群体主动为社会发展和共同富裕作出的积极贡献。虽然第三次分配不强调等价交换原则,也与初始的财富和资源禀赋无关,但绝不是简单等同于“劫富济贫”和“吃大户”,也可以是从财富较少的主体指向财富较多的主体。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共同富裕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三次分配将成为社会成员之间互助互爱的渠道,资助者和受助者之间的界限不再明显,高收入群体或低收入群体都能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参与其中,帮助他人、回馈社会将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和价值追求。同时,在第三次分配中,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需要政府构建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也需要市场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两者的作用需要同时发挥、相互协调,才能形成“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有爱社会”的良性互动,共同助力第三次分配取得实质性的效果。(□程刚  作者为连云港市委党校副教授


〔本文系2023-2024年度连云港市社科基金项目“习近平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重要论述的科学体系研究”(23LKT033)的阶段性成果〕


总值班: 吴弋     编辑: 蔡佳美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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