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刘炳南 孙金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坐牢的代价。日前,经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
李某原就职于南京某公司,担任该公司承包的连云港某单位餐厅主管一职,主要负责管理餐厅营业款及结算等工作。
2014年11月,李某没有将餐厅已结算的10月份款额打至公司账上,而是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上,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且在公司询问时谎称账目还没有结算。
接下来的几个月,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公司的询问,继续挪用公款进行还债。在营业款一直不到账的情况下,公司派专人来连云港查账,李某事迹败露。
经核查,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李某非法挪用公司资金达20余万元。2015年10月,李某在公司限定期限内一直未归还挪用的款额,公司报了警。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利用自己担任公司主管职务之便利,挪用营业款偿还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