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李珍)生病住院期间,发现单位发放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于是找到单位理论……近日,王先生因患病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问题与单位产生矛盾,于是,他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咨询,认为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规。
王先生是我市某公司职工,单位与其约定每月工资2200元。2014年8月,王先生因病住院,于当年10月出院。住院期间,公司给王先生打卡发放的工资每月1300元,王先生认为,他住院期间的月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460元/月。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询问公司对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是否违法。
该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原劳动部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第五十九条则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经了解,王先生病假期间,由于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公司每月发放的病假工资高于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