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王 鸿 姜晓静 实习生 张 璐)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孙某某在乘坐BRT公交车时,因车辆停站问题与驾驶员争执并打砸驾驶员,致使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轨迹、横停在机动车道上,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去年10月18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饭店喝了半斤白酒后,与妻子和儿女从新浦(现属海州区)坐B1路公交车到连云。当日下午4时左右,车辆沿连云区墟沟中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院前路站台时,因车辆已经过站而错过下车时间,孙某某与车辆驾驶员发生争执,要求驾驶员倒回站台让其下车,驾驶员不同意,解释说BRT快速公交日常的安全运行管理有硬性规定,车辆已启动就不能开门,并且站台内禁止倒车。
见驾驶员不听自己的,孙某某一怒之下,随手就用手中塑料袋里的爆米花砸向驾驶员,并用力打驾驶员的手,同时抢拽车辆的方向盘,要求车辆立刻掉头停下。驾驶员立即阻止孙某某这种危险行为,抢夺之间车辆方向失控,导致公交车横在马路中间,车头向南,车尾向北,横在机动车道上。
事发后,驾驶员报警,孙某某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115条中关于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刑法》第114条、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