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宋雷)我市于8月1日出台《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据悉,相对于过去定点医药机构资格行政审批的标准,现在放宽了经营面积的要求,取消了距离的限制,大大降低了申请定点医药机构的门槛。
据了解,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已全面取消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试行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新出台的《通知》在今年初试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行政审批的要求和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条件和工作程序。其中,相对于过去定点医药机构资格行政审批的标准,放宽了经营面积的要求,取消了定点机构之间距离的限制,重申了医药机构人员资质和参保条件,大大降低了申请定点医药机构的门槛。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由市、县(赣榆区)医保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经过自愿申请、集中受理、材料审核、综合评估、社会公示、协商签约等程序,可确定为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今后,我市医保定点工作重点将从重准入向重管理转变。《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服务监管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参保服务对象等在内的各类监管对象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