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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同事被辞退?所在单位未查清被裁赔偿

【连网】(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李珍) 在上班时因与班长发生争执及发展到双方推打,本来应该调查后分清责任再处理,结果用人单位以其严重违反厂规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徐先生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赔偿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案情

徐先生于2013年入职某公司任生产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公布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打架斗殴、殴打同事、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2016年3月,徐先生在车间工作期间,因小事与班长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拉扯、推打,之后双方被其他员工制止。第二天,公司在未对纠纷原因作调查的情况下即发出《解除通报》,认为徐先生工作期间不服从班长工作安排并有威胁班长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厂规,对徐某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徐先生不服,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从车间提供的录像资料分析,双方产生争执的原因,虽然是由于徐先生对班长的工作安排有所延误,但从之后事情发展过程来看,徐先生在整个争执过程中始终保持较大的克制和忍耐,亦没有威胁班长的行为;而班长却在争执中对徐先生存在粗暴的推搡、拉扯和踢打行为。可见,公司在处理上述事件时未经充分调查,未分清双方责任即简单认定徐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并有威胁管理人员的行为,从而解除与徐先生的劳动关系,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仲裁委支持了徐先生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说法

用人单位制订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劳资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劳资双方的权利。劳动规章制度一旦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公布,对劳资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遵守。而用人单位在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上下级纠纷时,应对纠纷原因经过进行充分必要的调查,合理判断过错责任,并给予员工充分说明、申诉的机会,杜绝管理人员实施管理过程中的生硬、粗暴作风。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充分调查即认为徐先生主观上故意不服从管理并暴力威胁管理人员,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遂解除与徐先生的劳动关系,既缺乏依据,处罚也过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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