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记 者 陈 兵 通讯员 于和义)为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近日,市安委会制定出台《连云港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对于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重点监管。
安全生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根据我市新出台的暂行规定,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市安委会办公室“黑名单”管理范围:因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12个月内,新发职业病人数3人以上的;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12个月内,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被予以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各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或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纳入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据了解,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的原则,由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报送前,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把“黑名单”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并通过市安监局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经确认后,填写《移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登记表》,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
市安监局相关人士表示,信息采集单位对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检查。同时,把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执法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