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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轻微并改正 可不作处罚

【连网】  (记者 陈兵 通讯员 荣婷)离职后单位一直没有结清工资,经调解后被投诉人主动支付了拖欠的工资……近日,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根据该案件情节轻微且被投诉人已改正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对当事人不作处罚。

张先生是连云区某船舶公司的员工,担任文员工作,于2012年12月入职,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张先生于2016年7月提出离职,但单位对其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的工资一直没有结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向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

在受理张先生的投诉后,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调查核实具体情况。经调查核实,张先生投诉的情况属实,但由于被投诉人拖欠工资情节轻微且态度积极,劳动监察大队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向被投诉人讲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不定时支付工资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经过进一步调解,被投诉人主动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据了解,本案是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引起的投诉案件,负责处理的劳动监察人员根据相关劳动法规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使双方矛盾及时化解,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相关人士表示,近日在接待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工资拖欠的案件中,发现不少人因证据不足或携带材料不全等原因,使劳动监察人员无法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往往会无功而返。因此,投诉接待窗口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针对单位拖欠工资投诉时必须携带的书面材料包括:被投诉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以及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本人姓名、住址、从事工作、工作起止时间,拖欠金额及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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