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慧 袁春梅) 昨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我市获得立法权后首个立法项目———《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正式诞生,这也是全国海洋牧场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今后,我市海洋牧场管理、海洋产业发展等都将有法可依,并对全国的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产生积极影响。
2016年1月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标志着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获批地方立法权。
市委高度重视立法项目编制工作。根据省人大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多次认真研究、部署有关工作,会同市政府向市政府各个部门、社会各界及驻连的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先后共征集到立法项目建议49件。经过反复比选,最终将《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确定为港城首法之选。
“国家授予地方立法权的动因,正是在于每个城市都有自身的特殊发展需求和特色地域文化,我市的‘首法’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福胤说。
我市海域属海州湾海域,渔业资源丰富,是全国著名的八大渔场之一,也是江苏唯一适宜发展增殖型渔业的海域。近年来,港城海洋牧场建设产生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然而,在海洋牧场的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困扰开发和保护的“顽疾”迫切需要得到依法破除。“通过立法明确海洋牧场开发者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和义务,实现海洋牧场管理有法可依,推动海洋牧场有序有效开发,促进海洋牧场生态环境保护,才能够真正实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桂迎宝表示。
据介绍,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一直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将海洋环境保护贯穿于海洋牧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该《条例》共分为7章42条,对全市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开发经营、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我市海洋牧场发展的实际需求,充分反映了基层单位、渔业企业及广大沿海渔民等各个方面的意见和诉求,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同时,在开发体制、经营管理、生态补偿、综合执法等制度设计方面的创新探索也开创了全国地方立法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