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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从7万多个法律援助案件中评出十大优秀案例

【连网】  (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王园园)7月17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2016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和十大好案例评选日前揭晓,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百亩藕田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和“贺某等70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从全省7万多个案件中脱颖而出,分列十大优秀案例和十大好案例。

据悉,由省司法厅和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举办的此次评选活动,从去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74586个案件中层层筛选,最终确定十大优秀案例和十大好案例。其中在十大优秀案例中名列第二位的“百亩藕田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由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据承办此案的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龙江和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光璞介绍,此案从受理到办结,历时一年多,中间经过四次开庭。

2014年7—8月份,海州区浦南镇富安村五组的村民张某发现自己放养的龙虾苗大批死亡,莲藕长出芽后就枯死。经多方查找,最终发现是藕田中水的盐含量严重超标,原因是原新浦区滨河新城管委会新建了一条宽80米的郁洲西路工程,施工企业在修建井涵过程中,未建排污管路,将打出的地下水直接排入了藕田。

事件发生以后,张某为了讨个说法,先后数十次,住返于施工企业扬州通达公司、浦南镇政府、滨河新城管委会之间,但各方均相互推诿,答复与其无关。

在维权无果的情形下,张某请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首先与市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市价格认证中心协调沟通,申请做了相关的鉴定。

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法律援助律师力求通过调解的方式快速解决农作物的赔偿问题。然而,侵权企业拒不承认水污染侵权事实,百般抵赖。

为此法援律师依法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5月24日、2016年4月22日、4月27日四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应原告方申请进行了现场勘验。2016年5月23日,连云区法院对这起水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水污染责任方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40446.46元,为一起水污染侵权致农民损失的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由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贺某等70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中,贺某等70人是原灌云县化肥厂工人,自1977年工作直至2003年该厂破产。因用人单位未能按标准全额缴纳养老保险,在破产清算时清算组也未能将所欠保险费用缴纳,70名老工人为此多次上访。

2014年1月4日,贺某等70人来到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同年6月20日,贺某等70人向灌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6月23日,仲裁委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为维护自身权益,7月2日,贺某等人向灌云县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8日至6月12日,法院分7批次下达判决书,判决贺某等70人对原灌云县化肥厂化肥享有债权总额736500.1元,每人1052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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