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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促进市场建设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怀诗 通讯员 沈闯)为了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这只“有形的手”。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是,目前仍有一些行业存在政策措施,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我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范围、审查方式、18条审查标准以及4条例外规定等核心内容。

《实施意见》指出,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审查标准具体为四大类18个标准,四大类分别为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意见》实施过程中,由市物价局、发改委、法制办、商务局、工商局五家部门牵头成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市内公平竞争审查日常工作。凡是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同时,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存量政策文件开展自查。经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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