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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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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2017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是我市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通过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职行权,积极推动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干事创业的表率、维护稳定的表率、为民服务的表率。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要注重履职学习,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工作知识及科学文化知识等,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二)按照代表大会会议日程,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参加代表大会各项选举,正确有效行使好表决权,自觉把党的主张转化为人民意志。

(四)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市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

(一)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任期内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少于1次;应邀参加市委、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的相关会议。

(二)要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调研走访、代表接待日、主题实践活动、网络平台等方式,听取、反映原选举单位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定点联系基层单位(村、社区或企业)1个,相对固定联系原选举单位的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各2名,固定联系群众不少于3人,每年走访联系基层单位和群众不少于2次;每年到人大代表之家或代表联络站接待群众不少于2次;每年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或者批评、意见至少1条。

(三)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应邀担任市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员等与代表履职有关的社会职务,参加与履行代表职责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应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务之间的关系,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时,要自觉遵守大会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大会的纪律要求,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未经批准,届内缺席一次代表大会会议的,在原选举单位和市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缺席两次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市人大代表届内请假两次以上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在市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上述有关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出席的会议或参加的活动,未经批准缺席的,在市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并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要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要求实事求是填写《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手册》,任期内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至少1次,并接受评议。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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