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记者 赵芳 通讯员 刘波)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宣传引导力度,日前,我市出台《连云港市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今年起,对生产经营者的红、黑名单实施规范管理,被纳入“黑名单”者将在多领域受到限制或惩戒。
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食品药品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和化妆品。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有权对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等有关信息,通过各自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这8种情形将纳入“黑名单”
《规定》明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存在以下8种违法情形的将被纳入“黑名单”。
具体情形为:一是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受到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二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是在行政机关执法检查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四是违反法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是指:因药品质量原因或药品不良反应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影响公众健康的群体性或连续性事件),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五是一个年度内因同类问题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含三次);或一个年度内产品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不合格,且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的;六是违反法律法规,主要责任人员因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七是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八是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列入“黑名单”者将受到限制或惩戒
《规定》要求,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食药监管部门将提高企业风险管理等级,加密检查频次,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市食药监局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连云港市信用办和全省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包括信贷、担保、融资、行政审批、新增项目、用地、授予荣誉称号、政策优惠、项目扶持资金等),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并禁止其参加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招标采购工作。
《规定》的出台,让我市食药诚信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对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