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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明确幼儿园收费 价格违法将被查处

【连网】  (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怀诗 通讯员 沈闯)5月3日,市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明确我市相关收费政策。笔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将对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7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发布会还明确我市民办幼儿园在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登记前,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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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办法》,幼儿园可以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其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及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目前,我市尚未对民办幼儿园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共同要求,民办幼儿园在分类登记前,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待分类登记确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类别后,按照《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登记为非营利性的幼儿园应及时到市物价局核定相关收费标准。

同时,在退费方面,幼儿园保教费应实行按月计退。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方面,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市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对于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的;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在幼儿注册前或者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住宿费,在一个学年内同时采取按月或者按学期两种方式收取保教费的;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收费的;违反规定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以及其他违规收费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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