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列表头部广告一条

新闻 新闻> 连云港新闻

东海发现民国时期保长证章 见证保甲制度回归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炜)日前,一枚民国时期的铜质保长证章被发现,该枚保长证章系东海县历史文化研究会会长、驼峰乡董马庄村张善东先生所收藏。

1

据张善东介绍,这枚民国时期的铜质保长证章是上世纪80年代发现的,当年春天他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刨地准备种花生时挖出来了这枚证章。四五年前曾有人出高价购买这枚保长证章,他觉得这是一枚十分难得的历史实物证章,于是婉言拒绝了。

5月27日,记者在张善东的办公室看到了这枚民国时期的铜质保长证章。该枚证章直径宽3厘米,厚10毫米,材质为黄铜。证章正面印有东海县第三区公所字样,证章四周有回形纹纹饰;证章北面印有编号N08字样。该枚证章上方有可以悬挂胸前的孔眼,背面上方还有别针,证章既可以悬挂佩戴胸前,也可以关在胸前。

2

据有关文献资料记载,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源于宋代王安石变法。民国成立之初,由于受西方以个人为社会组织单位的政治观的影响,废弃了保甲制度。但地方实力派在自己所控制的地区内,仍实行着相类似的制度。

民国保甲制度提出于国民党对工农红军进行军事"围剿"之时,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身份督师江西,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众不支持政府。于是在"剿匪总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保甲制度,草拟法规,先在江西试行。1931年6月,蒋介石划定江西修水等43县编组保甲,将原有闾邻等自治组织一律撤销。次年,以蒋介石兼总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布《剿匪区年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10户为甲,10甲为保,联保连坐。1934年,国民党"中政会"第432次会议议决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切实办理地方保甲,据此,行政院子同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实行保甲制度。于是,保甲制度便由"剿匪"区推向全国。

保甲制的具体法规曾有过多次修订。立法院曾于1936年9月制订保甲条例42条,1937年7月2日又修正为40条,但均未公布。抗战发生,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厘订整理《川黔两省各县保甲方案》,1939年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均对战时保甲制度有具体规定。

保甲户口条例规定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联保连坐。保长是保甲制度的带领者,是不在编制,不脱产的基层领导者,一般身份是农民,部分家里有土地,他们是国民党在农村最基层的组织负责人,又是国民党统治农村各项工作的承担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长是一个即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又代表农民的具体利益的特殊社会群体,身份的二面性质决定了他们只能在社会的在夹缝中求生存。

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作为统治手段,有着维护独裁统治,侵犯人民权利,违背时代精神的一面,但在规范保内管理,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又有一定作用,国民党当局虽然寄予厚望,但最终保甲制度的反人民性导致了保长和民众的对立,制度逐步变成剥削的工具,民众怨声载道,最后的结果只能是随着民国政府的瓦解而消亡。此枚东海县第三区公所保长证章见证了这一页独特的历史。

据《 东海县志 》行政区划章节记载:民国十八年(1929年)初,7市2乡重划为8个区区,下辖48镇、134乡、2942闾、14715邻。第一区区公所设海州,第二区区公所设新浦,第三区区公所设新坝,第四区区公所设湖东口,第五区区公所设白塔埠,第六区区公所设石榴树,第七区区公所设房山,第八区区公所设桃林。

民国十九年(1930年),8个区合并为5个区,辖4镇53乡。直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东海全境解放。新中国成立前民国东海县第三区,辖平明乡、白塔埠镇、埠后乡、南榴乡、驼峰乡、陇南乡陇北乡、双庙乡、丰河乡、羽东乡、羽羽南乡、石榴乡、牛山乡。由此可以判断,这枚保长证章当发行与使用于1930年至1948年之间。由于国民政府与日伪时期,地方都实行保甲制度,该枚证章究竟是国民党政府所颁发,还是日伪政府所颁发,还有待考证。

市地方文史专家认为,该枚民国时期的保长证章多数是日伪政府颁发给保长的,因为国民党政府的徽章大多印有国民党的党徽或中华民国国徽,而这枚保长证章上没有国民党的有关徽章图案。由于,日伪时期遗留下来了的徽章较少,加上年代久远,此枚保长证章已成为一件十分罕见的历史实物,对于民国时期东海县地方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提供了实物证据。

图1:证章正面。

图2:证章北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