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印发出台了《连云港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连云港市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连云港市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三项机制”)三个文件。
“三项机制”文件,是市委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大要求,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热情的重大举措。出台这三个文件,可以说是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意义重大。
这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市委提出“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主题主线,首先需要我们的干部冲锋在前、敢闯敢试、勇于担当。但目前,我市少数干部的状态、能力与“高质发展、后发先至”还不相适应,“温吞水”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我们就是要通过出台“三项机制”,在干部队伍中营造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激活全市改革发展的一池春水,引导干部心无旁骛、义无反顾,撸起袖子加油干。
这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认真落实从严管理干部各项要求,全市干部队伍呈现新气象。但从调研检查、干部考察、巡视巡察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和单位干部身上,还不同程度存在精神不振、思路不清、标准不高、作风不实、能力不足、自律不严、正气不够的“七不”问题。这其中既有干部自身的原因,也有激励乏力的原因。推动新时代党的建设,需要在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干部的厚爱和激励,切实做到从严管理干部推进一步,干部激励工作就跟进一步,把我们的干部队伍建设得更有理想、更有力量、更有作为。
文件起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鼓励激励实施细则》明确,党政干部鼓励激励以事业激励为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部头脑,突出增强政治自觉,教育引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清正廉洁,把干事创业作为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让“说实话、谋实招、办实事、见实效,埋头苦干、真抓实干、敢抓敢干、善谋善干”“四实四干”成为连云港干部队伍的鲜明特质。
《鼓励激励实施细则》的制定原则和突出特点有哪些?
市委制定出台“三项机制”,是干部管理上的一次思想解放和方法创新。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起草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考评、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将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有四个方面突出特点:
1、坚持正向激励主基调。《实施细则》立足事业需要,回应群众呼声,顺应干部期待,既有严管也有厚爱,但更多的是突出正向激励主基调,体现倡导性、引领力,释放出促进干部奋发进取的强烈信号。对全市激励干部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为全市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提供遵循。
2、坚持解决问题方法论。《实施细则》聚焦干部动力不足“不想为”的突出问题,提出鼓励激励的具体举措,让“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让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有实惠、受重用。
3、坚持综合施策系统观。《实施细则》坚持系统思维和普遍联系观点,把增强干部政治自觉摆在突出位置,针对干部的不同特点和需求,综合运用选树先进、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关心关爱等手段,多种激励方式同步实施、互为补充,尽最大可能调动和激发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4、坚持务实管用根本点。《实施细则》在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激励政策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具体可行的激励举措,实际工作中好执行好操作,必将对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产生鲜明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
《鼓励激励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创新特色?
激励政策是广大干部关注的焦点,也是《鼓励激励实施细则》创新的着力点。文件共三章14条。第一章1-5条为总则,主要是总体要求和激励依据。第二章6-10条为鼓励激励方式,主要包括选树先进、选拔重用、考核奖励、关心爱护等4个方面。第三章11-14条为附则,主要是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等。其中,第二章是文件的主体内容和实际操作部分,以中央和省法规政策为依据,针对我市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中的痛点、堵点、关键点,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1、在选树先进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市里将依据年度综合考核情况,对获第一等次的县区(功能板块)、市级机关和市属国企进行表彰。此外,“对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且在国内外产生较大积极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扬”,以扩大典型示范效应,营造比学赶超氛围。
2、在选拔重用方面。《实施细则》结合我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主题主线,提出“以高质发展论英雄、凭实绩实干用干部”的用人导向,明确了“一个优先考虑、两个优先提拔使用、一个破格提拔使用、一个大胆使用”5类情形。其中,特别强调“对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在考察推荐和考核评比中得票不够集中,但一贯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不简单以票取人,符合条件的大胆使用”,这体现出市委不唯票、看担当、重实绩的鲜明态度。
3、在考核奖励方面。《实施细则》提出,根据考核结果,对干得好的县区(功能板块)、市属国企领导班子和市级机关单位核发奖金,并明确“对在全省县区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中进2位以上的,或者单项指标进5位以上的,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或受到表彰授奖的,不仅给荣誉还要给物质奖励,真正让干得好的干部得实惠。
4、在关心爱护方面。干部在一线冲锋陷阵,党组织要关心他们,做他们的坚强后盾。《实施细则》提出,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经常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在政策范围内为干部排忧解难,并对谈心谈话的具体情形和频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针对当前干部被“污名化”的问题,明确提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真正让干部轻装上阵、激情干事。
《鼓励激励实施细则》中提到的全面推行年度综合考核有哪些背景考虑?
《鼓励激励实施细则》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年度综合考核,这是鼓励激励干部的主要依据。
1、实施年度综合考核的原因。省鼓励激励文件明确提出对设区市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这也是我省首次,不同于绩效考评,综合考核内容更广泛、体系更健全。为便于与省对接,我们也相应开展年度综合考核,通过综合考核对各种结果的综合运用、系统分析,能够使激励更加精准有效。
2、综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推进“经济发展高质量、改革开放高质量、城乡建设高质量、文化建设高质量、生态环境高质量、人民生活高质量”6个高质量发展和加强党的建设年度绩效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着重考核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决策部署、完成年度重点目标任务情况。
3、考核等次的确定。参照省有关做法,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一、二、三、四”四个等次,第一等次按照35%的比例确定;其他大部分为第二、第三等次,第四等次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被直接评定。
怎样保障《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落地见效?
好的制度还要有好的执行。为推进《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强统一领导。《实施细则》政治性、原则性、政策性都很强,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这个根本,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讲,确保规范有序、不出偏差。
2、完善考核机制。考核是落实鼓励激励的前提。省委已经出台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指标与实施办法,我们也将参照省文件精神,制定完善我市考核制度机制,为鼓励激励干部提供充分客观的依据。
3、细化配套措施。《实施细则》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这个过程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实践、创新突破,在遵守中央、省委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接地气、得人心、有实效的办法举措。
4、坚持案例引路。我们将支持基层大胆实践创新,尽快推出一批典型案例,为各地各部门抓好文件落实提供参考。各地各单位也要注意挖掘和发现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鼓励担当作为、崇尚苦干实干的良好风尚。
《连云港市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能上能下实施
细则》?
制定出台《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是市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干部队伍生机活力、促进广大干部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重要手段,对打造“四实四干”干部队伍、实现连云港“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具有重要意义。
出台《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是继续深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不仅要让优秀的干部能“上”,更要下功夫抓好干部的“下”,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新常态。本细则依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充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了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为我市抓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证。
出台《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是进一步完善能上能下机制的客观需要。中央和省委先后印发《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能上能下办法》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坚决落实,在具体操作实施上积极进行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总体来看干部“下”的情形还不够明晰、“下”的渠道还不够畅通。《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对干部“下”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细化,进一步完善了能上能下机制。
出台《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是推动干事创业氛围加快形成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市为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目标,正在掀起新的一波比学赶超热潮,干部队伍整体干劲十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出台《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加强反向鞭策,有利于激浊扬清,形成调整一个、教育一片、警示一批的震慑效应,能够充分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
《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有哪些
主要内容和特点?
《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共五章18条,第一章1-4条为总则;第二、三章5-12条是文件的主体部分,明确7个类别、25种干部“下”的具体情形;第四章13-15条,对市管干部调整程序、“下”的干部教育管理、影响期满任职等作出规定;第五章16-18条为附则。总的来看,有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重点凸显针对性。围绕当前干部“下”的热点难点,聚焦党政领导干部,聚焦履职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就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规范。此外,将“对因健康原因调整以及涉及追责问责和违纪违法的”2种“下”的情形单独列出,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落实重大要求明确导向性。认真贯彻新时代新思想新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省委全会作出的“六个高质量”部署和市委“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目标要求,从落实政治标准、完成年度工作、抓好重点任务、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等5个方面划出硬杠杠,形成推动干部履责担当的倒逼机制,树立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鲜明导向。
三是区分异同突出操作性。在共性方面,运用政治表现认定结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担当不作为认定结果,确定15种对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均适用的情形;在体现差异性方面,明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2种情形适用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认定结果6种情形适用于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是立足实际突出可行性。以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情况为重点,以年度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结果为基础,明确具体情形标准,激励多数、问责少数,促进干部担当作为。
《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规定了
哪些干部“下”的具体情形?
《能上能下实施细则》主要依据7类认定结果,确定了25种“下”的具体情形。
一是依据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列出5种“下”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四个自信”不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让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不过关的干部“下”。
二是依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列出2种“下”的情形,都是针对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三年被评为第三等次、连续两年被评为第四等次的情况,让工作平庸、相形见绌的干部“下”。
三是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列出2种“下”的情形,包括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让组织不认可、群众不满意的干部“下”。
四是依据不担当不作为认定结果,列出8种“下”的情形,主要是在推进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推进工作不力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让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下”。
五是依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认定结果,列出6种“下”的情形,主要包括在政治建设、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其他方面工作履责不力、问题突出等情形,让在党的建设中失职失责且情节较重的干部“下”。
六是依据干部履职身体条件认定结果,明确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进行岗位调整,让不能履职的干部“下”。
七是依据干部违纪违法认定结果,对应该免职的坚决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免职,让不守底线的干部“下”。
《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如何体现
对干部的严管厚爱?
应该说,“下”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推动干部能“下”最终的目的是要以“下”促“进”、以“下”促“干”,为连云港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提供坚强保障。《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第15条明确要求,要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深入开展谈心谈话,给予关心帮助;要加强跟踪了解,支持和鼓励他们放下包袱、奋发有为,在新的岗位上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调整影响期满后,对其中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程序正常选拔任用。
《连云港市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一、《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强调,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市委出台《连云港市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就是要鼓励广大干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敢想敢干、敢试敢闯,帮助他们卸下怕犯错、怕担责的心理包袱,充分凝聚推进“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的强大动力。
二、容错纠错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容错纠错主要指对推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综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认定可以容错的,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适用范围方面,该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三、《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容错?
有以下12种情形,经认定可以容错: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主动履职、创新探索,出现一定工作失误和偏差的;落实“高质发展、后发先至”重大战略中,突破工作瓶颈,出现探索性失误的;在推进自主改革、试点改革等事项中,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出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失误或偏差的;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工作过程中,因方式方法不当,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但未造成重大后果的;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创新方法疏通堵点,造成一定非议和损失的;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重特大事故中,果断处置、主动揽责,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复杂矛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因破除固有利益藩篱,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风险等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出现失误错误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容错情形。通过列出正面清单,给予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一定的“试错权”,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地投入到“强富美高”新港城建设热潮中。
四、容错纠错如何把对干部的严管和厚爱结合起来?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条重要原则。《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既督促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又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该办法明确提出,对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干部,在各类考核、定级及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对处理后及时改正、表现良好的,该肯定的肯定,影响期限结束后该使用的继续使用。涉及容错的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帮助干部消除心理顾虑,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真心爱护、真诚关怀,鼓励干部继续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改革发展实践中。当然,容错不是无原则的纵容,《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列出了不予容错的9种情形,核心是政治立场有问题的一律不容、廉洁上有问题的一律不容,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五、为保证《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落实,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为推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落实到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该办法提出了容错的申请、调查核实、会商研究、认定等程序要求,让容错纠错不是“纸上谈兵”,确保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该办法坚持容错与纠错相结合,明确了问责机关、容错纠错涉及党组织在纠错方面的相关要求,确保问题立行立改,同时完善制度,把规则定在前面,最大限度避免犯错、少走弯路。三是该办法强化组织保障,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在容错纠错工作中的责任。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工作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宽严相济,用好“四种形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妥善处置;各级组织部门要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合理使用;各级宣传部门要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客观理性报道,营造敢想敢干、敢试敢创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发展的实干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