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慧)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从2018年8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不包括赣榆区)的最低工资由每月1720元调整为1830元,上涨110元;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最低工资从每月1520元调整为1620元,上涨100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也同步调整,其中市区(不包括赣榆区)每小时16.5元;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每小时14.5元。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病假、带薪休假、试用期工资等都跟最低工资标准紧密挂钩,最低工资上调也就意味着这些钱也会跟着涨。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提高。其中,加班工资的计算至少应该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至少是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小时或者天数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上调。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