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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尚未交付,三万元装修“预约金”却难讨回 市消保委:预约金不等于定金,装修公司不退还没有法律依据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文 单晓生)仅仅是签了装修施工合同,新房还尚未交付,交纳的3万元装修“预约金”就要不回来了。最近,消费者安先生因家中突生变故,暂无精力和多余钱财对新房进行装修,遂打算向连云港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回不久前刚刚交付的3万元装修“预约金”,却被对方以“已经上报总公司”为由拒绝。无奈之下,他将遭遇投诉至市消保委。

消费者投诉: 新房尚未交付,3万元“预约金”就要“打水漂”

7月初,安先生准备对一套即将交付的新居进行装修,遂与连云港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总金额10万元的装修施工合同,并按照公司规定,预缴3万元装修“预约金”。

然而三天后,岳母却突然生病需要做手术。因为急于用钱,也暂时没有精力去装修新居,又考虑到房子没有交付,还没有给装修公司造成损失,安先生决定向装修公司要回3万元预约金,可却被对方以“已上报到总公司”为由拒绝。

“我的情况比较特殊。”安先生表示,“希望装修公司能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向公司申请退还3万元预约金,等房子交付后,还会考虑到该公司装修。”但装修公司表示:公司总部内部规定,报上去就不给改了,不同意退还。

装修公司:退款可以,但要按合同约定扣除两万元违约金

对此,连云港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曹先生在市消保委组织的三方调解现场表示,对于安先生家的特殊情况,公司也曾想办法解决,就如总公司有20多家分公司,不仅可以搞众筹,也可以装修贷款解决安先生目前的资金难题。而且,安先生这个单子并无多少利润,公司主要想将其做成样板间才以10万元签约的。如果他坚决要求退款,那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合同总价的20%,也就是2万元违约金。

记者在曹先生提供的一份与安先生签订的装修合同上看到,其中第六条,“工程变更”中的第5小点约定:合同签订后,如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工程款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

市消保委:预约金不等于定金,装修公司不退款没有法律依据

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认为,首先,预约金不等同于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装修公司与消费者双方只是签订了施工框架合同,并没有就施工内容列出明细。按照《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施工方案、标准、期限、质量、价格、室内环境检测指标、保修内容、保修期限、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施工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第十四条“有关责任”中,也没有详细约定违约金额,却是在第六条“工程变更”条款的子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投诉人并没有要求解除合同,只是要求退还预约金;由于消费者的房屋还没有交付,装修公司也没有为消费者付出任何劳动,不存在经济损失。

据此,市消保委认为,装修公司不退还预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曹先生表示,将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后,再给予是否要退还预约金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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