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列表头部广告一条

新闻 新闻> 连云港新闻

无证卖了17万余元烟花爆竹 海州区法院:这叫非法经营罪

【连网】  (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李冠美 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超市老板仍然偷偷贩卖烟花爆竹。近日,由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海州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超市老板朱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朱某在市区经营一家200平方米的超市,日常经营情况一般,为了多赚点钱,朱某便顺带销售烟花爆竹。但该超市不具备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条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2012年,海州区安监局吊销了朱某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在明知烟花爆竹作为特殊的商品,必须获得许可才能经营的情况下,朱某为了牟利仍然铤而走险,偷偷摸摸销售烟花爆竹。2017年8月至10月间,朱某共销售各类烟花爆竹达17万余元。2017年10月2日,海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给朱某超市送货的货车上,当场查获烟花爆竹25箱。

据海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国务院第455号令《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1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中,更明确了将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达到追诉标准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此,市民要想经营烟花爆竹,需要去当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否则无证经营就可能构成犯罪。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