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誉宁 通讯员 孙强)时某某采用投放农药“呋喃丹”(克百威)方式,非法猎杀野生鸟类23只。近日,经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人民币6100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时某某多次至徐圩新区某片近海荒滩,通过在水草上撒“呋喃丹”,捕杀觅食草种的野鸭,将“呋喃丹”掺入小鱼虾作诱饵,捕杀鹭科鸟类。其中有11只罗纹鸭、4只绿头鸭、3只绿翅鸭、1只大白鹭、4只苍鹭被捕杀。经鉴定,上述鸟类动物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依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日,对上述野生动物价值进行了核算,其中野鸭每只价值200元,大白鹭、苍鹭每只价值500元。
因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且野生动物资源关系生态平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对时某某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向法院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判令时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