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肖婷婷 通讯员 尹宇蜜)10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施行《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自主起草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也是全省范围内在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率先出台的第一批法规。《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管理工作已经进入常态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提升全市城市管理水平、助推文明城市创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文明出行、文明上网、文明就医、文明旅游、诚信经营、家庭和睦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作出明确倡导,从制度上明确应当对我市在创建文明城市和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活动、志愿者服务等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作用,为城市生活树立新的文明标尺,彰显港城的道德高度。
《条例》还集中规定了劝阻不文明行为、文明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投诉举报和信用惩戒等内容。为了对公共文明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条例》从我市实际出发,规定“鼓励建立文明督导员制度,有关单位可以组织文明督导员在车站、码头、机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行为监督、引导工作”,为文明督导员参与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违法吸烟、违法养犬、破坏生态环境等不文明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条例》对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文明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应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执法人员应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