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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出台“20条”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司法保护

【连网】(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张继龙) 日前,市中级法院出台20条工作意见,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财产、创新权益、经营自主权,加强“三新一高”等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僵尸企业”分类处置等措施,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严防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家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企业不规范经营,应当宣告无罪。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及时启动复查再审程序,依法纠正。 审理涉企刑事案件时,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等不能正常开发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

推进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依法从严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出台我市公检法办理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统一证据标准。建立健全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强化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等“三新一高”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以及东海水晶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综合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出口加工区跨境电子产业园以及高新区省级软件产业园、杰瑞省级互联网产业园等建设所涉纠纷案件。支持企业家打造“百年老店”,为我市争创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持。

正确审理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等的行政案件,依法纠正违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家经营自主权。通过司法审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支持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促进“放管服”改革升级。进一步完善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方式,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

    建立多渠道融资,“僵尸企业”分类处置

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的交易模式、合同效力,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依法妥善审理股东权益纠纷案件和涉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投资利益。依法严厉打击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贯彻“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政策要求,建立落实“僵尸企业”分类处置系列工作机制,对产品有市场,但经营不善的企业,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或担保企业,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对生产经营良好但受担保牵累的企业,引导其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提高债务清偿率,切断担保链风险;对无法重新恢复生产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清算,推进资源要素重新流动、焕发生机。

全面推进保全保险担保,降低企业保全成本。依法审慎对涉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严禁超标的、超范围保全,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保全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保全企业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对符合解除、变更保全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处理,避免给被保全企业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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