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记者 肖婷婷 通讯员 杨宗峰 李珍) “员工服务期未满辞职,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继续用工,应当自未续签次月起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尺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全市第一期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未续签合同继续用工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2015年1月,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12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于某继续在公司工作数月。离职后,于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及时与于某续签劳动合同,所以仲裁与审理结果为:公司自未续签劳动合同次月起支付于某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达成用工协议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风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刘永波表示。
员工服务期未满辞职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015年11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11月。期间,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并由公司对李某进行了培训,培训费共计20000元。后约定服务期限至2019年4月,双方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服务期限届满,并约定了违约赔偿及违约金支付方式等。在履约期间,李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要求其支付违反服务协议违约金。
裁判结果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公司为李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李某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辞职,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以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的标准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仲裁与审理结果是,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刘永波说,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双方应当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服务期内劳动者不能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非劳动者原因停产单位应支付生活费
李某于2008年8月起与某工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2018年1月起,公司停产,李某回家待岗。后公司于5月9日张贴恢复告示,公司于5月23日以李某无故旷工为由向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待岗期间工资。
裁判结果显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公司因自身原因停产,未安排李某工作,也未支付李某工资或生活费。仲裁与审理结果:公司应支付李某待岗第一月的全额工资,并按照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待岗第二月起至恢复生产之日止的生活费。
刘永波表示,用人单位因出现生产淡季或其他客观因素等导致停工、停产、歇业等情况,即使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或生活费。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还包括: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医疗期内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务派遣合同已实际履行的,劳动者以所从事的为主营岗位而非辅助性岗位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以变更工作地点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目的的,是滥用管理权,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基于客观需要依法依约临时合理调岗,劳动者无合理理由不予配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