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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变化 纳税人无须申报,仍需办理2018年度未尽涉税事宜的于6月30日前参照原规定办理

【连网】(记者 陈兵 通讯员 王辉)市民赵先生去年在企业做销售工作,年收入超过15万元,他不知道还需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因为听说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不用自行申报了。笔者从市税务部门获悉,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事项办理纳税申报。对仍需要办理2018年度未尽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可以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据介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是指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市税务部门相关人士说,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前,比如李某2017年度从唯一任职单位累计取得工资性收入1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李某虽然在2017年每月取得工资时已足额缴纳了税款,但仍应当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李某的此次申报并不涉及补缴税款。

如果李某在2018年度从唯一任职单位累计取得工资性收入20万元,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他仍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但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李某自2019年1月1日起无须再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事项办理纳税申报。

但纳税人需要办理2018年度未尽涉税事项的,可以在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比如,李某在2018年度从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单位取得工资性收入累计20万元,因为涉及多处工薪,会造成2018年月度申报时重复扣除减除费用,此时就需要通过办理自行申报补缴税款。李某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对2018年度取得多处工薪所得部分进行补缴税款。

此外,李某在2018年度除取得工资收入外,由于还持有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年度分红4万元,但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时,李某需要在2019年6月30日前,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对2018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未尽涉税事项进行补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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