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记者 肖婷婷)记者获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我市正式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在具体调整标准上,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08%;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08%。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317元标准执行。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文件,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