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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发布通告加强群租房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连网】(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关宁) 昨日笔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加强群租房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市公安、住建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群租房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指出四种情形房屋不得出租,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租赁房屋。

该《通告》共13条。《通告》对群租房的概念予以明确,即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应当作为群租房进行管理。

出租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群租房安全负责,应当确保所出租群租房及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防毒面具、安全绳、腰斧等逃生自救器材,积极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技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出租人要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承租人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要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如果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均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群租房,按照电力安全管理规定用电,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及时申报登记信息,共同维护房屋租赁期间生产生活安全。违者,由公安、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群租房安全隐患。鼓励村(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群租房安全隐患,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奖励。在线服务平台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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