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尹超)3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发挥执行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对利于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加大执行力度,对不利于复工复产的依法灵活审慎适用执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复工复产的不利影响,积极助力纾解经营困难。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企业和保障疫情防控、城乡运行以及群众生活所必需的企业所涉执行案件,法院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快速立案、办理、执行、兑现执行案款、结案,全力服务和保障该类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加大对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或因疫情影响陷入危困企业的司法扶持力度,依法缓交、减交、免交执行费用,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摆脱困境,早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复工复产企业实际情况,依法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以及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对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账户,一般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对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保全措施;对确需适用保全措施的企业,将积极采用“活封活扣”的方式。
同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或者完全恢复生产的被执行人企业,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以支持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疫情防控部门、疫情诊疗机构以及生产经营防疫物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全市法院将加强同经信、市场监管、卫健等职能部门联动执行,积极开展“执行干警进企业活动”,实地走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诉企业,实时掌握相关企业的涉法诉求,快速办理。加强线上执行工作力度,并视疫情及案件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线下执行手段,依法有效地保障复工复产企业合法权益。
对于被执行人是保障疫情防控、城乡运行和群众生活所必需的企业的案件,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执行措施难以正常复工复产的,将研究更合理的执行方案。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积极采取执行协调、和解等措施,引导当事人通过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因疫情原因难以正常履行的案件,一般不认定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直接全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官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