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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要当心!玩具车可能自燃致火灾

【连网】

基本案情

2013年春节前夕,陈某在王某、庄某经营的童车批发城购买了一辆儿童电动玩具车。2013年7月6日,陈某的孩子在家玩电动玩具车时,电动玩具车发生自燃,导致室内灯具、卷帘门、沙发等物品损坏,损失价值经鉴定达29600元。事发后,陈某立即报警,经过现场勘验,公安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玩具车内部故障所致,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庄某赔偿损失29600元。

法院判决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庄某出售给陈某的电动玩具车在无明显外力作用下出现自燃情况,能够表明该商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存在质量缺陷。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商品销售者要求赔偿,遂判决王某、庄某赔偿陈某财产损失29600元。

本案中,经过调查,电动玩具车起火原因系电动玩具车内部故障所致,表明王某、庄某销售给陈某的电动玩具车属于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对于因缺陷商品造成的财产损害,王某、庄某作为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其认为商品缺陷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游戏是儿童的天性,玩具是儿童最亲密的伙伴。花花绿绿的玩具也许能帮助父母摆脱孩子的纠缠,但也最容易危及他们的人身安全。目前,市面上的儿童玩具质量良莠不齐,一些存在缺陷的产品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将不堪设想。本案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要切实增强质量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儿童玩具安全标准生产、销售儿童玩具,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环境。同时,本案也给父母敲响了警钟,父母给孩子挑选玩具,千万不能麻痹大意,要选择正规的玩具生产厂家,详细查看玩具外包装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企业信息、主要材质等信息,认准玩具安全3C标志,看清楚玩具适用年龄,认真阅读玩具使用说明,平时还要多为孩子普及玩具安全知识,最重要的还是应当陪伴孩子玩玩具,时刻关注孩子动向,不能把孩子扔在那儿自个玩,避免不幸事件等意外情况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侯红伟 马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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