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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吃了官司还赔钱!

【连网】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李某在专卖店购买苹果手机一部,花费9500元。同年10月,李某到某餐厅吃饭,因店内搞促销活动,需用手机下载优惠券,李某请店员帮忙操作后随手将手机放在桌边,就餐完毕后即离开,将手机遗忘在餐厅。李某离开后突然发现手机遗忘,立即返回餐厅寻找,但未找到。李某借他人手机拨打自己电话,手机已经关机,李某随即报警处理。派出所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识别出拾取手机者为张某,遂传唤其到派出所处理,张某称手机是其捡到的,应归自己所有,拒绝前往。李某多方找人劝说协调,张某以手机已经丢失为由拒绝归还手机。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拾得手机或照价赔偿。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张某做其工作,张某最初态度十分强硬,拒绝归还手机。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对张某释法析理,张某最终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与李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张某向李某返还手机折价款7000元,本案纠纷至此一次性解决完毕。

法官说法

世界上没有不劳而获的利益。遗失物并非无主物,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本无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拾得人不能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故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遗失人,这不仅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拾金不昧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延续了上述两条规定)(田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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