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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顶包骗保 三个“戏精”全部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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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出镜检察官:金丽丽

(赣榆区检察院)

【连网】“被告人朱某、孟某、张某犯保险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近日,由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等三人保险诈骗案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的一天深夜,司机朱某酒后驾驶朋友张某的轿车,载着孟某等几个朋友准备去KTV娱乐,行驶至赣榆区欢墩镇转盘西侧时,因会车时操作不当,先是撞上路边石墩,后又与周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

朱某意识到自己是酒后驾车,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于是联系车主张某赶至现场,与张某、孟某商量由未饮酒的孟某顶替自己,三人一拍即合,同时和周某协商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保证将周某的车修好。

随后,孟某自称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在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时,三人一口咬定是孟某开车发生事故,骗过交警后又骗得45000余元的保险理赔。几个人本以为配合得天衣无缝,不料却被细心的保险公司理赔员察觉出其中的猫腻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2月19日,赣榆区公安局以朱某、孟某等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向赣榆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着重固定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故意,并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最终三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4月2日,赣榆区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朱某、孟某等三人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朱某、孟某、张某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朱某、孟某等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建议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全部采纳检方意见,对三人适用缓刑,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提醒:驾车需谨慎,酒后不开车,发生机动车事故后,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要因为所谓的朋友义气而实施顶包骗保行为。尊重事实、遵守法律,才是明智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个人虚构保险事故或者对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1万元以上的,构成保险诈骗罪。(臧明宏 季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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