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休了产假结束后,当年底想申请带薪年休假时却被单位拒绝,理由是其休产假期间没有提供劳动就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了。为此,市民张女士来到连云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张女士于2018年3月到连云区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20年3月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张女士回到公司继续工作,2020年12月份,张女士向公司提出要求休带薪年休假,但公司未予批准。2021年1月,张女士向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
接到投诉后,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立即与该公司沟通,发现该公司对法律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张女士在家休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并且领取生育津贴,不享受年休假,因此无需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可见产假与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张女士休产假依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公司未安排张女士休年休假,根据规定,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经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向公司释明法律规定,最终公司向张女士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记者 陈兵 通讯员 张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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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