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病假期间,公司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近日,市民张先生遇到这样的情况,为此,他到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病假期间工资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张先生于2016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今年3月,张先生患病,医院建议其休息3个月。于是,张先生向公司请病假休息治疗,病假时间为今年3月4日至6月3日。在此期间,公司每月向张先生支付病假工资900元(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张先生在病假期满后,查询到公司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30元,因此,他以公司每月发放病假工资过低、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补足病假期间工资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先生的仲裁申请后,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中,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而公司每月向张先生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为900元,显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事实上已经构成拖欠张先生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该公司拖欠张先生工资事实成立,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分析,该公司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张先生2021年3月至6月的病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张先生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足病假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龚昕)
总值班: 陈刚 曹银生 编辑: 张艺雯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