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卫健委、市司法局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三家单位共同制订出台《关于建立医患纠纷案件诉与非诉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妥善处理和有效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和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
该《意见》建立诉前委派调解对接、诉中委托调解对接、协助调解、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法院诉前介入以及矛盾纠纷网络调解平台对接六大机制。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在登记立案前,主动向当事人宣传诉前调解优势和特点,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法院也可制作《委派调解函》,由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登记后3日内委派给县(区)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给县(区)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进行调解。经调解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且双方能够即时履行债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由法院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不成的,法院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法院在医患纠纷案件审理、执行或处理申诉信访过程中,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县(区)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指派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县(区)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收到法院要求协助调解的邀请函后,及时选派调解员,协助审判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经县(区)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县(区)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情况下,以书面方式记载无争议事实,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事实将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无需举证,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县(区)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根据纠纷化解需要,可申请法院提前介入调解。对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病情复杂,一时难以定性的医患纠纷,法院、县(区)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在征得医患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启动诉前司法鉴定程序。法院、县(区)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根据鉴定意见书组织医患双方进一步调解。如调解不成进入诉讼,提前介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法官,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则上承办该案件,提升审判质效。
法院与县(区)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将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医患纠纷化解中的应用,积极探索诉与非诉对接网络平台建设,建立医患纠纷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积极探索矛盾纠纷网络调解平台建设,开展网上调解,满足当事人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纠纷需求。(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方 帅 刘志远)
总值班: 王夫成 刘昆 编辑: 马静静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