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联合市妇联,由法官与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对法院审理的两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未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这是依据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我市法院首次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为“失职”家长就家庭教育展开专项指导。
市中院经审理发现,该两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父母为未成年女儿与他人订立婚约并放任其与他人同居生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之规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监护人未依法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进行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市中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两起案件女方的监护人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到市中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月10日,法官与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共同为两起案件女方的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指出了其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危害,其在家庭教育上的缺位,家庭监护上的失职,督促其要依法承担起教育、养育职责,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要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子女自立、自尊、自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促使其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当事人父母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记录表》中认真填写了反馈意见,对法官和指导专家的关心、关爱表示了感谢,并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在家庭教育与监护上存在的问题,今后会认真关注子女身心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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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利与义务。该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王辉 张晓晓)
总值班: 王夫成 刘昆 编辑: 张艺雯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