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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部门解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近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咨询增多。为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劳动关系,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市人社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答复意见。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新冠肺炎患者及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劳动关系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职工的工资待遇。

职工因参加区域核酸检测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作缺勤处理。

 职工在休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期时间重合而顺延。

 积极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对因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已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其批复期限在疫情期间届满的,待封控、管控等措施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工会同意并向审批部门报备后,原批复有效期可适当顺延。

大力倡导劳资协商共济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在全市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企业与职工双方应相互理解支持,凝心聚力共克时艰。职工有关诉求可通过工会与企业先行协商处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同为全市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肖婷婷 马毓璟

 

总值班: 王夫成 曹银生     编辑: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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