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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保障性住房不低于6000套

对于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来说,能否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市住建部门制定了《连云港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十四五”期间,统筹政府资源,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全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在确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全市新增保障性住房不低于6000套(间),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低于4000套(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新市民、青年人对于住房的需求成为一个影响稳定的事情。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要求,进一步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市住建部门制定本《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7日。

具体来看,首先是引导利用存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相关利害关系人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所有权人将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应以整栋楼、整单元或具备独立交通空间的整层楼为基本改建单位。其次,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此外,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产业园区企业可利用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悉,《实施意见》也提出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地区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区严格执行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其中,配建的公租房可面向城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各区、各单位可提高配建比例,提高部分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由各区、各单位持有,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县、赣榆区可参照市区做法自行制定配建办法。

据介绍,《实施意见》支持充分利用存量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未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公租房、人才公寓、闲置可转为租赁住房的拆迁安置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租赁住房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为了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也提出支持政策,包括加大用地支持,增加配套用地,强化用地保障。同时,实施税费减免,并执行民用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此外,加强金融支持,对银行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据介绍,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保障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本意见实施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报送项目所在地价格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企业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未按要求执行优惠租金标准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追缴已减免的项目规费。改变房屋用途、“以租代售”、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追缴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三年之内不得申请认定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记者 陈兵  通讯员 孙彬凯)


总值班: 吴弋 曹银生     编辑: 宋添翼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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