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来说,能否解决住房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市住建部门制定了《连云港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意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十四五”期间,我市将统筹政府资源,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全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在确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全市新增保障性住房不低于6000套(间),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低于4000套(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新市民、青年人对于住房的需求越来越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要求,进一步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市住建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7日。
据介绍,《实施意见》支持充分利用存量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未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公租房、人才公寓、闲置可转为租赁住房的拆迁安置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租赁住房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为了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也提出了支持政策,包括加大用地支持,增加配套用地,强化用地保障等。同时,实施税费减免,并执行民用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此外,加强金融支持,对银行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据介绍,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保障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本意见实施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报送项目所在地价格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企业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记者 陈兵 通讯员 孙彬凯)
总值班: 王夫成 刘昆 编辑: 邓梦雪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