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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本月底截止 专项附加扣除热点“请看好”

近日,市税务部门接到不少市民有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的咨询,包括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扣除具体标准。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个税汇算本月底截止,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相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不少市民关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果是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关注的一个重点,根据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有市民咨询,用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房,第二套房贷银行依旧给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时没享受过贷款利息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也是不少人咨询的问题,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双胞胎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该负责人表示。 针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有市民咨询这样的问题,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同时,该负责人提醒,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累计金额。(记者 陈兵 通讯员 杨青 )

总值班: 吴弋 刘昆     编辑: 张艺雯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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