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是全国“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日”,今年6月也是全国第十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市检察院发布4件典型案例,揭露日常生活中打着“养老投资”“打会”“农村合作社”等名号的非法集资骗局,增强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父亲集资诈骗
儿子帮洗钱
2009年9月,王某甲让王某乙(王某甲之子)注册成立连云港某公司,2012年开始经营“某酒”专卖。期间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经营“某酒”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公司作担保,以月息1分到4分不等的高息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25户,吸收本金人民币1120多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47万元。
王某乙明知其父王某甲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王某甲用于流转集资诈骗所得资金及收益,并通过帮助王某甲办理转账和现场存取款的方式,协助转移、隐匿资金,涉及金额共计135万元。
检察机关分别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对王某甲、王某乙提起公诉。海州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检察官向记者介绍,集资诈骗等犯罪手段往往有着企业发展“资金融资”的外皮,并许诺高额回报,还会以诈骗人名下企业作为担保,吸引不特定人群投资,最终只能资金链断裂,逃之夭夭。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遇到令人心动的投资项目,要先看融资是否有合法性,重点看是否取得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宣传内容是否有“有担保、无风险”等内容,经营模式是否有实体项目,以及了解项目真实性和盈利方式等。
成立“俱乐部”
专骗老年人
2013年至2015年,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其成立的“老顽童俱乐部”向社会公众招收会员,向会员推介茶叶、大米、排毒仪、源头康胶囊、老年公寓床位、境外网络投资项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97万元,其中已归还2600多万元,尚有590多万元未返还的事实;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股票、海南房产等形式集资诈骗人民币29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连云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赵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犯罪分子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犯罪手段。”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犯罪嫌疑人盯上了老年人这一群体,抓住老年人易上当受骗的几个特点:施以小恩小惠以获得信任,提升了部分老年人的参与度;以老年人最感兴趣的三大课题“健康、养老和投资”作为集资项目的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故弄玄虚,虚构一些高端投资项目,超出受害人的认知范畴。
广大群众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最好让家人把关,多向懂行的专业人士咨询,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圈套。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举报,支持并配合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组织“打会”
骗取社会公众资金
刘某某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组织“打会”,一直担任“会头”,并运作多年。2016年至2019年10月份,刘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海州地区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参与集资“打会”借钱方便、利息高,以支付月利率2%-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不特定公众参与集资打会。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700多万元。
2016年至2019年,刘某某为了支付打会及借款利息,以“养会”、资金周转等理由,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月利率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56名不特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2190多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400多万元无法归还。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海州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0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据检察官介绍,“打会”是自清朝即存在的民间借贷模式,实际上就是把个人闲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在会员需要集中使用的时候可以一次性使用,是共同储蓄和互相拆借的一种金融形式。近年来,随着民间资金需求的旺盛和非法集资犯罪的抬头,“打会”从起初局限于群众间私下小额资金互助,逐步演变为公开化大额非法集资模式,违背小额互助原则,公然违法吸储,破坏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注册成立多个合作社
非法“吸金”
2016年9月以来,陈某某以非法吸收资金为目的,先后以其自己或他人名义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某村、白塔埠镇某村、黄川镇某村注册成立东海县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东海县某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举办开业庆典、请酒、存款送礼品、拉存款得提成等多种方式公开进行宣传,吸收周边不特定群众资金。经审计,截至2020年8月份,上述三家合作社共吸收储户800多人、存款本金人民币9400多万元,剩余未归还储户500多人、剩余未归还存款本金2400多万元。
东海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1年至1年6个月刑罚不等,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于非法。”检察官说。
检察官提醒,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切记“收益越高,风险越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频频“暴雷”,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存储户;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之前须谨慎查看;要仔细辨别“民间借贷”“产业投资”等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连检轩)
总值班: 吴弋 刘昆 编辑: 张艺雯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