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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9月起正式实施 让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土壤被誉为生命之基、万物之母,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工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为了更好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全省土壤生态环境,《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8月23日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稳土”是总基调

江苏织密环保法制网

江苏国土大致分为“一山二水七分田”,耕地面积6894.2万亩,粮食产量全国第七,人口密度各省区之首,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创造了占全国10.1%的GDP,养活了全国5.8%的人口。但总体上看,江苏省土地开发强度大,单位国土面积工业负荷高,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近年来,江苏坚持把净土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土壤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2021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5.25%,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100%。

会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处长王惠中介绍,“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的基调是“稳土”,就是要保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总的目标是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环资处处长王诺介绍,《条例》共6章80条,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有空间的宏观布局,又有微观的技术指导,从全过程、全方位、全链条有效有力防控土壤污染风险。

“体系严密周全、专业性较强和地方特色鲜明是《条例》的三个基本特点,《条例》注重提炼江苏的成功实践经验,在不少方面都有创新。”王诺介绍,从约束对象看,《条例》既规定了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又细化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等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从规范领域看,打通地上与地下、工业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对各类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提出具体的污染防治要求。

让百姓

“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土壤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米袋子”“菜篮子”和“水缸子”,与水、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存在的环境风险容易被忽视。

“当前我省还存在部分农用地管控不严,个别地区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等情况,《条例》的出台是依法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必然途径。”王诺介绍,《条例》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领域的突出问题,强化土壤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补足土壤生态环境短板,有效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条例》强化分类管理。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精准施策,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力度。强化新增耕批准入管理,落实复垦耕地监管责任,开垦耕地实施主体将开垦方案提前报农业农村部门,部门调查后实施分类管理,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同时规定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

在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方面,《条例》严格用地准入。《条例》明确了12个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的污染严重地块不宜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强调环评阶段要关注项目用地本身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用地需求,避免将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布局在污染地块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公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预防+监管

守好一方净土

土壤污染问题与大气、水污染问题同样受到全社会关注。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来看,江苏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不容乐观。

“我省重点行业企业数量大,化工、重金属等关闭搬迁腾退地块数量大,因此,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全面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一方面,要强化预防保护机制,监管好在产企业,有效防范新增污染;另一方面,要全力防控化工等搬迁腾退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逐步消化存量污染。

源头防控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为了严控新增污染,《条例》突出源头预防,突出工业、兼顾农业,拓展源头防控的领域,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化工企业拆除活动监管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明确废旧电器回收拆解等再生企业以及加油站、填埋场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首次将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入法。提出新建企业可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留存土样,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自证清白、厘清责任。

针对已经被污染的地块,《条例》提出要强化修复监管,严防二次污染,规范了土壤修复工程的立项程序,明确了修复过程的废水排放去向,解决了基层普遍反映的修复工程立项难、招标难、废水排放难的问题。此外,《条例》还鼓励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在原址进行,严格限制采用开挖面积大、基坑深度深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修复方式。污染地块修复后再开发利用的,建设施工方案要与前期修复方式做好衔接,防止不当施工破坏修复成效,造成土壤污染转移。(强慧娟)

总值班: 吴弋 曹银生     编辑: 张艺雯     

来源: 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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