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臧明宏 李根)近日,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基地承办的“2023年度检察公益诉讼精品案例”评选活动公布评选结果,赣榆区检察院诉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优秀案例。在这起全省首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蓝碳)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案件中,赣榆区检察院主动将司法办案融入国家“双碳”战略,打破仅主张渔业资源损失的办案传统,率先探索主张海洋碳汇损失(贝类),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2021年10月7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连云港海州湾海域使用国家禁用渔具“拖曳水冲刺耙耙刺”捕捞黄蚬11992袋,约35.9万公斤。经委托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评估,拖曳水冲齿耙耙刺为我国全面禁止使用的13种渔具之一,使用该类禁用渔具严重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经评估需承担海洋渔业资源损失31万余元。
非法捕捞同时损害了该生物带来的海洋生物净化服务、栖息地价值、固碳价值等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尤其在固碳价值方面,使用该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贝类海洋生物资源将影响可移除碳汇、海洋储碳、养殖水体溶解有机碳库等固碳功能,进而造成海洋碳汇效应的减损。
经委托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评估测算,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海洋碳汇核算方法》中“贝类碳汇能力核算”计算标准,陈某某非法捕捞行为导致海洋碳汇损失量为66吨,参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21年度碳汇交易价格,需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为2828.1元。
2022年9月30日,赣榆区检察院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机制,以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6月2日,此案在江苏省“怀仁至善”碳汇司法修复基地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同时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31万余元,其中2828.1元用于认购海洋碳汇。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为确保海洋碳汇生态代偿替代性修复的可行性,2023年4月,赣榆区检察院推动市检察院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高校等6家单位于赣榆区海州湾海域共建长三角地区首个集碳汇认购、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等为一体的沿海碳汇司法修复基地。目前,共建单位正着手在该司法修复基地搭建地方性海洋碳汇交易中心,为下一步督促被告人履行海洋碳汇司法认购提供实体平台。
总值班: 吴弋 编辑: 贾元元 校对 徐蕾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