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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四单位联合出台实施意见 多元化解写好物业纠纷调处“民生卷”


(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连法宣)近日,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住建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物业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确立社区(村)、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为物业纠纷三级调处主体,规范逐级流转调处工作机制,逐步构建“党委领导、行业主管、调解为主、示范判决、综合治理”的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格局。


  物业纠纷关乎“小切口、大民生、大政治”,化解物业纠纷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我市将建立三级调解分流机制。发生物业纠纷后,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先向所在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或向社区在居民小区内设立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点反映,工作室(工作点)应及时召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调解(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调解不成的,社区应引导当事人向街道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站申请调解,工作站可要求社区、司法所配合共同调解(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经街道调解不成的物业纠纷,转由县区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委员会直接指派人民调解员或特邀调解员负责调解,并可视情邀请社区、街道、人民法院联合调解(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过上述程序仍调解不成的,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委员会应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建立物业纠纷调解前置机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整合资源调解物业纠纷。对于接到的物业纠纷投诉,应及时引导当事人先行向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当事人发生物业纠纷未经三级调解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对非诉讼化解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向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工作点)申请调解,并同时函告相关社区先行调解。经逐级调解不成的,县区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督促程序解决物业纠纷,当事人持有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于经相关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将司法确认情况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委员会进行反馈。


总值班: 吴弋     编辑: 贾元元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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