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连法轩)对同饮者过量饮酒未予劝阻、醉酒后未护送回家、未及时送医救助、酒后驾驶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未劝阻等引发严重事故,甚至以付出生命为代价。昨日,笔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共同饮酒人责任案件”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对此类案件,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当事人过错大小以及责任的承担,同时通过发布因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典型案例,警示过量饮酒、酒后驾车的危害,以及共同饮酒人应尽的义务。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有1起是酒局结束后,共同饮酒人各自散去,将醉酒者一人留在饭店包间内,另1起是共同饮酒人未履行送醉酒者回家的承诺,将醉酒者单独置于门市中,致醉酒者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因乙醇中毒导致死亡。还有1起是酒局召集者将醉酒者留宿家中,但未能尽到照顾救助义务,未能及时送医救治,亦未联系其家人,最终饮酒者因醉酒而死亡。这3起案例中,如果共同饮酒人及时将醉酒者送医救治,死亡后果是有可能避免的。
据有关法官介绍,严格禁止酒驾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根据情节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同时,酒后驾驶车辆不仅限于机动车,还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包含3起分别为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导致发生单方事故或双方事故,且均为后果非常严重的死亡事故,残酷的事实说明酒驾危险性极大。
“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上的要求。”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饮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照看和救助义务,如因过错未尽到该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通常包括:饮酒期间的提醒、劝告义务;饮酒后的照顾、通知义务;紧急情况下的救助、通知义务;劝阻并坚决制止酒后驾驶行为,以及其他不宜酒后进行的行为,如游泳、泡澡、剧烈运动等。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所以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生命健康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每个人都应维护自身的生命权,也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法官表示,此次发布的6起案例,均是由饮酒者对于自身的生命安全承担主要责任,体现了每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共同饮酒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死亡的,亦是对生命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总值班: 吴弋 编辑: 周金林
来源: 连云港发布